(2021)滬0118刑初1470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1-12)
(2021)滬0118刑初147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9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系銷售人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2021年4月1日因涉嫌虛開發票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45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發票罪,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實際經營道倍實業(上海)有限公司、隆丕寶品牌發展有限公司、G超市(上海)有限公司、上海A有限公司、上海B有限公司、F(上海)科貿有限公司期間,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支付開票費的方式,通過他人取得上海C有限公司、上海D有限公司、上海E有限公司(住所均在本市青浦區)虛開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共計58份,價稅合計人民幣550萬元。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王某某已補繳了全部稅款。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增值稅普通發票清單、支付寶轉賬截圖,稅收完稅證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立案決定書、證人董某1、顧某、鄭某、董某2、侯某均、惲某、胡某的證言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1.21虛開發票案中涉及企業開票數據,虛開企業發票信息截圖,案發及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虛開發票,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虛開發票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補繳了全部稅款,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國家稅收征管秩序及國家發票的監督管理制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虛開發票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誡勉語:王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夏 琦 賢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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