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1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1-11)
(2022)滬0116刑初1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林某(自報),男,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廣東省揭陽市惠來縣,住廣東省白云區;2021年5月1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2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林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林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3、4月期間,被告人林某為牟利,明知他人要通過轉賬的方式轉移犯罪所得錢款,仍通過支付寶、銀行卡等賬戶協助他人轉賬,共計轉移錢款人民幣10余萬元,涉及犯罪所得人民幣1.1萬余元。
2021年5月13日,被告人林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林某退賠詐騙案被害人袁某經濟損失人民幣11,400元并取得諒解,并向本院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林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袁某的證言、提供的諒解書、銀行轉賬憑證,證人林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提供的研判報告、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轉賬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戶籍資料,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協助他人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林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林某積極退贓、退賠,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林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舒平鋒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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