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105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2-30)
(2021)滬0116刑初11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魏某(自報),男,1986年11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戶籍地山東省曲阜市,住山東省曲阜市;2021年6月3日因本案被傳喚,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趙麗芳,上海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上海市金山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0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李軻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魏某及辯護人趙麗芳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9年以來,劉某(另處)先后成立山A有限公司、山東B有限公司、山東C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公司設立分析部、服務部、客訴中心等部門,招募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與能力的員工,包裝成情感專家,通過公司培訓或以老帶新的方式傳授話術,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以解決情感問題為由,相關部門分工合作,騙取他人錢款。具體方式為:通過網絡發布廣告吸引被害人,先由分析師謊稱具有專業團隊和業務能力能夠解決被害人情感問題,許諾服務期限內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務費的名義騙取錢款;后將被害人誘導至服務部,由服務部團隊負責人分配咨詢師,在咨詢師僅能提供的在線聊天過程中,由咨詢師再次以提高挽回率等為由,推出公司未實際開展亦無能力開展的三方介入、技術加持、分離小三等升級服務或者以多種理由要求延長服務期限,誘導被害人繼續簽約付款,再次騙取被害人錢款。
2020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魏某擔任公司匠心隊咨詢師,以上述方式實施詐騙。已查明,被告人魏某涉案金額人民幣7萬余元。
2021年6月3日,被告人魏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主要事實。本案審理期間,被告人魏某家屬向本院代為退贓人民幣3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魏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翟某、牛某等人的陳述及提交的微信賬號、聊天記錄、轉賬截圖等書證,同案犯王某、李某、張某1、張某2、劉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提供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封存筆錄及照片、偵破經過、電子數據檢查工作記錄、網絡在線提取筆錄、電子數據提取固定清單、圖片記錄表、情況說明、戶籍信息,退贓材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魏某對起訴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但辯稱涉及延長服務周期行為不屬于詐騙行為,相關錢款不應計入詐騙金額。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系從犯,主觀惡性較小,涉及二次開發金額較少,犯罪情節較輕;其歷次供述比較穩定,雖對部分行為性質提出異議,但不影響坦白情節認定;其需照顧家庭,現已悔罪,建議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關于本案行為定性及犯罪金額認定問題。經查,涉案公司將不具備相應專業知識與能力的員工包裝成情感專家,謊稱具有專業團隊和業務能力能夠解決被害人情感問題,許諾服務期限內可高概率挽回被害人情感,獲取被害人信任后以服務費、升級服務或延長服務期限等為名騙取被害人錢款,前述所涉行為均屬于詐騙行為。且涉案公司通過包裝工作人員,分析師誘導簽單,咨詢師推薦升級服務,層層騙取被害人錢款,系公司設立時的既定手法,分析師、咨詢師在公司安排下分工負責、相互配合,通過協作針對同一被害人先后實施詐騙。咨詢師的客戶均來源于分析部門簽約后推送,咨詢師升級服務簽約后分析師亦可從中提成,前后環節行為密切聯系,系共同犯罪,應共同對被害人被騙總金額承擔責任。綜合本案證據,應認定被告人魏某涉案詐騙金額為人民幣7萬余元。被告人所提的相關辯解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魏某經他人糾集,通過電信網絡騙取被害人錢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被告人魏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魏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魏某有退贓情節,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等,對被告人不宜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緩刑意見,不予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魏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2年6月2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在案退贓款發還被害人;責令被告人魏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繼續退賠被害人經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周 巍
審 判 員 舒平鋒
人民陪審員 金丹秋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