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6刑初1249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16刑初12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自報),男,1994年2月2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住貴州省銅仁市沿河土家族自治縣貴州省銅仁市;因本案于2021年9月7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金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王永彬,上海理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1〕120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韓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某某及辯護人王永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2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杜某某為非法牟利,在明知“月牙兒”為淫穢網站的情況下,通過微博對網站進行推廣,并從網站收取的會員費中抽成獲利。經查,被告人杜某某通過上述方式共計獲利人民幣6萬余元。
2021年9月7日,民警至貴州省銅仁市將被告人杜某某傳喚到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杜某某退贓人民幣1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杜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王某、許某、邱某的證言,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清單、照片、封存筆錄、調取證據通知書、調取證據清單、接受證據清單及截圖、工作情況、偵破經過,公安機關制作的支付寶賬戶交易截圖、電子勘驗檢查筆錄、淫穢物品審查鑒定書、涉案物品鑒定清單、鑒定聘請書、鑒定意見通知書,公安機關調取的支付寶交易記錄光盤、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的歷次供述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杜某某對本案的定性及量刑提出異議,認為其實施的僅是網站上的推廣行為,其行為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無異議,但認為被告人杜某某沒有直接傳播淫穢物品的行為,只是發送了一個推廣鏈接,通過微博點贊的行為牟利,符合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構成;被告人杜某某系主動接受傳喚到案,到案后如實供述,可以認定為自首;認罪態度好,有悔罪表現,且系從犯,無前科,系初犯、偶犯,希望對其減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關于辯護人提出對被告人杜某某認定自首的問題,經查,被告人杜某某系由公安機關以配合做核酸檢測而通知到案,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其行為不符合自首的規定,應認定為坦白。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不予采納。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某某為非法牟利,在互聯網上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其行為已構成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被告人杜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不同的罪名,應擇一重罪處罰。被告人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某某積極退贓,可酌情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杜某某犯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萬元。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7日起至2023年10月6日止;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及退贓款予以沒收;繼續追繳被告人杜某某的違法所得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劉歡歡
書 記 員 黃肇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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