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851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20刑初85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程某1,男,1995年7月27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盛剛,上海六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許丹丹,上海瀛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李某,男,1992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何杰,上海火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吳某,男,2000年7月6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沈紅,上海順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付某,女,1999年3月10日出生于江西省進賢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江西省進賢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丁妹,上海賢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程某2,男,2001年4月2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蘇潔靈,上海方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湯某,男,2000年10月2日出生于江西省余干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無業人員,戶籍地江西省余干縣。因涉嫌詐騙犯罪,于2021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5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陳妤霞,上海逾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8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犯詐騙罪,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進行審理。本院經審查,認為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遂轉為普通程序,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凌建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及辯護人盛剛、許丹丹、何杰、沈紅、上海市奉賢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指定辯護人丁妹、蘇潔靈、陳妤霞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4月,被告人程某1糾集被告人李某、吳某,合謀以假冒女主播誘騙被害人在直播平臺充值刷禮物的方式實施詐騙,并約定程某1占股55%、李某占股40%、吳某占股5%。后被告人程某1糾集被告人付某擔任直播平臺女主播,約定被告人付某從詐騙錢款中分成4%;程某1另糾集被告人程某2、湯某及徐坤健、周某(均另案處理)擔任業務員實施詐騙。
2021年5月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程某1等人在江西省南昌市XX居XX棟XX室,由被告人李某、吳某、程某2、湯某及徐坤健、周某假冒女主播身份,通過網絡平臺發布信息或視頻等吸引被害人關注,后通過微信等聯系被害人,假借與被害人發生戀愛關系等,編造各種理由讓被害人在“寓兔直播”平臺充值刷禮物,騙取被害人王某1、楊某、張某等人錢款共計人民幣38975元(幣種,下同),其中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的詐騙金額為38975元,被告人程某2的詐騙金額為15730元,被告人湯某詐騙金額為13758元。
案發后,被告人程某1在家屬幫助下退出人民幣38975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王某1、楊某、張某的陳述,被害人王某2、余某的電話詢問筆錄,微信聊天記錄,充值轉賬記錄,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遠程勘驗工作記錄、工作情況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采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他人財物,其中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屬數額巨大,被告人程某2、湯某屬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付某、程某2、湯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程某1已在家屬幫助下退出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本院在量刑時綜合考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及退賠情況等,對控辯雙方提出的對各被告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對被告人程某1、程某2、湯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李某、吳某、付某減輕處罰,但對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的辯護人提出的對被告人程某1、李某、吳某適用緩刑的意見不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三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1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4年5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3年2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吳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5月18日起至2022年9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四、被告人付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五、被告人程某2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六、被告人湯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宣告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七、在案款發還相關被害人。
被告人付某、程某2、湯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裴孫英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阮伯華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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