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20刑初1355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20刑初13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女,1989年12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某汽車銷售公司客服人員,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21年1月6日被逮捕,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朱某,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個體經營人員,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鄔某,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個體經營人員,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涉嫌保險詐騙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1)133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犯保險詐騙罪,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1年12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宋燕英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6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與劉某(已判決)經共謀,利用被告人朱某、鄔某經營修理廠之便,由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負責收購機動車或者伙同車主虛構交通事故,由劉某負責給虛假事故定損,共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奉賢區XX城鎮等地偽造機動車單車、兩車或者碰撞電動自行車交通事故14起,騙取某XX有限公司某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某某保險上海分公司”)保險理賠金人民幣(幣種下同)89662元,其中,被告人王某名下車輛或者伙同車主騙取保險理賠金55842元,被告人朱某、鄔某名下車輛騙取保險理賠金33820元。具體分述如下:
1.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蘇FXXXXX英菲尼迪轎車車主趙某,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路偽造與鮑某(王某丈夫)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趙某報警并提供相關證件、銀行卡等,被告人王某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7769元。
2.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滬CXXXXX比亞迪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街偽造與盛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報警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8420元。
3.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滬CXXXXX奇瑞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公路偽造與楊某駕駛的牌號為蘇BXXXXX雪佛蘭轎車碰撞事故,由楊某冒充機動車駕駛員并報警,被告人王某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4790元。
4.2019年1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滬CXXXXX比亞迪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鎮XX公路XX號偽造與王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XXXXX轎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報警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1280元。
5.2019年3月10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其名下滬CXXXXX比亞迪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鎮XX公路XX號偽造碰撞固定物事故,由被告人王某報警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2040元。
6.2019年5月11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鮑某名下滬CXXXXX雪佛蘭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鎮偽造與王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冒充電動自行車駕駛員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12553元。
7.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鮑某名下滬CXXXXX豪情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城鎮曙光中學偽造與謝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XXXXX豐田轎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王某持相關證件、銀行卡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5380元。
8.2019年7月17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伙同滬CXXXXX頤達轎車車主徐某,在本市奉賢區XX城偽造與鮑某駕駛的牌號為滬CXXXXX帕薩特轎車碰撞事故,由徐某報警并提供相關證件、銀行卡等,被告人王某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5100元。
9.2019年9月19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鮑某名下滬CXXXXX豪情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城鎮偽造與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莊某冒充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被告人王某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8510元。
10.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實際所有的滬CXXXXX力帆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XX公路XX路路口偽造與被告人鄔某名下牌號為滬CXXXXX別克轎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報警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7850元。
11.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陸某名下滬CXXXXX雪佛蘭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偽造與被告人朱某名下牌號為滬CXXXXX桑塔納轎車碰撞事故,由車輛實際使用人陸某冒充機動車駕駛員報警并提供相關證件、銀行卡等,被告人朱某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4600元。
12.2019年4月13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實際所有的滬CXXXXX力帆轎車,在本市浦東新區XX鎮XX公路XX路路口偽造與楊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楊某冒充電動自行車駕駛員,被告人朱某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9900元。
13.2019年9月2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名下滬CXXXXX桑塔納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城鎮偽造與周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報警并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7320元。
14.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王某等人使用被告人朱某實際所有的滬CXXXXX榮威轎車,在本市奉賢區XX路郵電路路口偽造與被告人朱某名下牌號為滬CXXXXX桑塔納轎車碰撞事故,由被告人朱某持相關證件、銀行卡等進行保險索賠,劉某負責虛假定損,騙取某保險上海分公司支付的機動車輛保險賠款4150元。
2020年11月30日、12月3日,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分別在住處、修理廠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罪行。
2021年9月4日,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分別在家屬的幫助下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55842元、3382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在開庭審理中均無異議,并有被害單位風險管控經理吳某的陳述,證人趙某、莊某、徐某、陸某、王某、謝某、黃某、盛某、楊某、鮑某的證言,保險理賠單、行駛證、駕駛證、銀行卡等涉案事故保險理賠材料,收條及公安機關出具的辨認筆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及調取的同案犯劉某的供述、戶籍信息、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虛構機動車交通事故、騙取保險理賠金,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保險詐騙罪,且屬共同犯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到案后均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能夠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均在家屬的幫助下主動賠償被害單位經濟損失,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本院結合被告人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悔罪態度,認為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三個月,宣告緩刑二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被告人朱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三、被告人鄔某犯保險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被告人王某、朱某、鄔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審 判 員 管玉潔
書 記 員 陸志群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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