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8刑初1280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2021-12-29)
(2021)滬0118刑初1280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1]126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本案適用簡易程序。本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xiàn)本案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11月29日決定適用普通程序重新審理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躍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根據(jù)被告人王某的供述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案發(fā)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河南省第三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指控,2020年11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一輛牌號為豫P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其暫住地出發(fā),行駛至本區(qū)XX路出盈港東路南約5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鑒定,被告人王某案發(fā)時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毫克。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據(jù)此,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王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追究,酌情予以從重處罰。綜合本案事實和情節(jié),建議對被告人王某判處拘役二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故提請本院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審判。
被告人王某對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
經(jīng)審理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時20分許,被告人王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豫P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從其暫住地出發(fā),行駛至上海市青浦區(qū)XX路出盈港東路南約50米處時,被民警查獲。經(jīng)鑒定,被告人王某案發(fā)時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33毫克。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證及車輛信息,案發(fā)經(jīng)過、查獲經(jīng)過,北京市大興區(qū)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河南省第三監(jiān)獄罪犯檔案資料,被告人的戶籍資料等證據(jù)證實,并經(jīng)庭審查證屬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構(gòu)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其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保障公共交通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預繳。)
誡勉語:王某回到社區(qū)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服從監(jiān)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沈?qū)毲?
人民陪審員 宋亞娟
人民陪審員 高繼紅
書 記 員 肖思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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