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5刑初4535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1-12-29)
(2021)滬0115刑初453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黃浦區。2002年1月因賭博行為被處治安拘留七日,2003年4月因賭博行為被處治安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人民幣1,900元,2013年4月因吸毒行為被處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5月被責令社區戒毒三年。因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2021年7月14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二看守所。
辯護人朱勝利,上海江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1〕40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1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敏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朱勝利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胡某在“優發國際”賭博網站注冊賬戶(賬號為:a_hgf106),成為該賭博網站代理,設置下級賬戶20個,發展下級賭客參賭,并按賭客所輸額減去相關平臺費等費用后的30%獲得傭金。經查,涉案賭資人民幣200萬余元,胡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9萬余元。
針對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宣讀或出示了證人證言及辨認筆錄、被告人供述及辨認筆錄、相關書證、抓捕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據此認為,被告人胡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發放投注賬號,接受投注,情節嚴重,應當以開設賭場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胡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提請依法審判。
庭審中,被告人胡某及其辯護人對上述指控均無異議。被告人胡某的辯護人同時提出胡某有坦白情節,自愿認罪認罰,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及社會危害性較小,其已經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受到了深刻教育,本案中部分返利系其自行賭輸而由賭博網站給予返點,是否扣除由法院綜合評定,其家庭情況特殊,請求法院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2017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胡某在“優發國際”賭博網站注冊賬戶(賬號為:a_hgf106),成為該賭博網站代理,設置下級賬戶20個,發展下級賭客參賭。并按賭客所輸額減去相關平臺費等費用后的30%獲得傭金。經查,涉案賭資人民幣200萬余元,胡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0.9萬余元。
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公安機關從胡某處扣押作案工具移動電話一部。審理中,胡某在家屬幫助下向本院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09,349.03元。
上述事實,有下列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證據證實:
1.證人孫某、朱某、馬某、章某、王某、許某、潘某、蔣某、石某等人的證言及辨認筆錄,證實其通過被告人胡某設置賭博賬號并進行賭博的情況。
2.被告人胡某的代理賬號(a_hgf106)手機登陸截圖,證實“優發國際”賭博網站傭金規則以及被告人胡某名下會員列表、交易記錄、傭金等情況。
3.盤石軟件(上海)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被告人胡某的代理賬號(a_hgf106)個人中心、會員列表、傭金報表等相關數據被固定及其涉案賭資、獲利等情況。
4.公安機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證實公安機關從被告人胡某處扣押作案工具移動電話一部。
5.行政處罰決定書、社區戒毒決定書,證實被告人胡某的相關劣跡情況。
6.公安機關出具的抓捕經過,證實被告人胡某的到案情況。
7.戶籍資料,證實被告人胡某的身份情況。
8.被告人胡某的供述、辨認筆錄及其提供的悔過書、證實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網站擔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在家屬幫助下退繳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關于辯護人提出部分違法所得應予扣除的意見,與查明事實不符,不予采納。辯護人所提其他從輕處罰的意見,予以采納。依照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 淼
審 判 員 奚燕云
人民陪審員 余愛訓
書 記 員 佘曉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