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189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3-3)
(2022)滬0117刑初18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盧某某,男,2001年6月11日出生,小學文化,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揭陽市揭東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4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第三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17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盧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賴姣紅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盧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盧某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以牟利為目的,仍以告知密碼、人臉識別等方式,將先前在本區辦理的銀行卡、支付寶支付工具授權給他人使用,協助他人接收、轉賬被害人袁某被騙金額人民幣20,000元。
2021年10月24日16時許,被告人盧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袁某的陳述,銀行卡交易明細、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隨案移送清單及照片,案發及抓獲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盧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盧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被告人盧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盧某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三、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曹婧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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