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153號
——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法院(2022-3-3)
(2022)滬0113刑初153號
公訴機關(guān)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98年5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周口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無業(yè),戶籍在河南省周口市鄲城縣。于2021年8月3日、12月22日因盜竊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分別處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逮捕。現(xiàn)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qū)看守所。
公訴機關(guān)以滬寶檢刑訴〔2021〕1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陸曉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公訴機關(guān)指控:2021年7月24日1時許,被告人劉某至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二樓“XX網(wǎng)咖”,趁被害人陸某熟睡之機,將陸某放置在電腦桌上的1部iphoneX手機(價值人民幣84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竊走。
2021年9月1日9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弄XX號XX宿舍,趁被害人刁某(系劉某同事)不在之機,將刁某放置在床邊的1部VIVONEX手機(價值300元)竊走。
2021年12月20日3時許,被告人劉某至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135號被害人朱某經(jīng)營的店鋪,趁無人之機,從收銀抽屜內(nèi)竊得現(xiàn)金415元。
2021年12月21日15時許,被告人劉某在本市寶山區(qū)XX路XX號XX樓五福堂浴場101包間被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該院認為被告人劉某的行為構(gòu)成盜竊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同時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坦白和認罪認罰的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刑罰,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劉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jié),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guān)指控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9日止。罰金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繳納。)
二、責令被告人劉某退賠被害人刁某、朱某的經(jīng)濟損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孫曉紅
范 楠 楠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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