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2刑更242號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22-8-30)
(2022)滬02刑更242號
罪犯朱某,男,1972年4月15日生,XX,江蘇省大豐市人,初中文化,現在上海市寶山監獄服刑。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了(2018)滬0115刑初3665號刑事判決,以被告人朱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罰金人民幣三萬二千元。兩位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在二審審理過程中,一位上訴人當庭申請撤回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6日作出(2019)滬01刑終281號刑事裁定,準許一位上訴人撤回上訴;駁回另一位上訴人的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交付執行。執行機關上海市寶山監獄于2022年8月1日提出減刑建議書,報送本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理期間于2022年8月3日至2022年8月7日對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內未收到異議。現已審理終結。
執行機關認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規及罪犯改造行為規范;學習認真,成績較好;勞動態度端正,積極肯干,完成勞動任務,有悔改表現。上述事實有罪犯認罪書、評審鑒定表、獎勵審批表、計分明細單等證據證實。
檢察機關認為,該罪犯符合法定減刑條件,且程序合法。
經審理查明,罪犯朱某能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和監規,服從管教,接受改造;積極參加各項教育活動,取得了較好成績;在勞動改造中,態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本院認為,罪犯朱某在服刑期間受到執行機關表揚,確有悔改表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朱宜俊減去有期徒刑五個月,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不變。
(刑期自2018年2月27日始至2028年3月26日止。)
本裁定送達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 金正華
審 判 員 逄淑琴
審 判 員 陸俊琳
書 記 員 石 英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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