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978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8-19)
(2022)滬0115刑初97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淮濱縣,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地河南省淮濱縣蘆集鄉王家空村七組(暫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徐紹嘉,上海木誠木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7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程杰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徐紹嘉到庭參加訴訟,期間,因疫情防控需要中止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1日10時許,被告人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上海市浦東新區利航路由北向南經過利航路敬業路路口時,因未佩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被在此處開展交通執法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川沙派出所民警楊某查獲。王某為逃避處罰,駕駛電動自行車掉頭逃逸,將手拉電動自行車尾部的楊某拖拽倒地,致楊某受傷。經鑒定,被害人楊某遭受外力作用致手部挫傷面積6.0cm2以上等,構成輕微傷。
2022年1月1日,被告人王某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楊某的陳述、證人朱某、張某、金某的證言、執法記錄儀監控錄像、執法證明、人民警察證復印件、接受證據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浦東XX支隊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驗傷通知書、司法鑒定意見書、案發經過、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方法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與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要求從輕理由成立,本院均予以采納。根據王某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參加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于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俊英
書 記 員 楊敏菊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