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滬0117刑初1440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18)
(2021)滬0117刑初144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賴某某,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江西省贛州市龍南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4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原江西省龍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本案于2021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逮捕,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7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松江區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1〕14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請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適用普通程序,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穎平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賴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7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賴某某將其支付寶(綁定銀行卡)出售給“招財貓”賭博網站,為該賭博網站提供資金支付結算服務,幫助收取賭資人民幣253萬余元(以下幣種同),并從中獲利。
2021年4月2日,被告人賴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支付寶賬號,指認材料,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照片,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辦案說明,人口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賴某某開設賭場,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賴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賴某某退繳違法所得6,000元并預繳罰金,酌情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經200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賴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判決執行以前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期限應當折抵刑期,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0日起至2023年7月8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銀行卡及退繳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六千元,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胡曉暉
審 判 員 余厚海
審 判 員 余 樂
書 記 員 蔣曉琦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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