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550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8-12)
(2022)滬0113刑初55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某,男,1964年2月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原系寶鋼鋼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住上海市寶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留置,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取保候審。
指定辯護人沈逸飛,上海艾克森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4年10月22日出生于江蘇省徐州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碩士研究生文化,原系寶鋼鋼構有限公司國內事業部總經理,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浦東新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16日被留置,同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秦順,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辯護人趙森,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56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犯國有公司、企業人員失職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朱佳琳出庭支持公訴,二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8年1月至2021年1月,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在擔任國有全資公司寶鋼鋼構有限公司相關領導職務期間,在負責審核相關鋼材采購合同及付款申請工作中,馬虎草率,極端不負責任,對于海外事業部原采購經理樂某在專務系統內申請付款的鋼材是否簽訂過鋼材采購合同、申請付款的金額是否符合專務系統內相關采購合同應支付的金額,均未進行核實查看,致使樂某在業務系統內多次采用在同一合同下反復申請付款的方式,貪污公司鋼材予以轉賣,部分鋼材采購合同的支付比例已超過200%。經審計,被告人張某某任職期間審批支付比例超過200%的付款金額共計3,418萬余元,被告人周某某任職期間審批支付比例超過200%的付款金額共計1,877萬余元,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
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于2022年2月16日主動至監察機關投案,到案后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二名被告人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中國XX集團有限公司、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寶鋼鋼構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干部任免審批表》《主體身份證明材料》《任免文件》;《寶鋼工程技術集團有限公司文件》《2016年以后采購業務流程》《寶鋼鋼構有限公司管理文件》;同案關系人樂某、劉某1、葉某、蔡某、劉某2、俞某的證言;BEOS系統審批界面、《樂某發起付款申請流程審批情況匯總表》、上海XX事務所出具的《關于寶鋼鋼構有限公司國內事業部原高級經理樂某涉嫌職務犯罪及合同詐騙的專項審計報告》《關于寶鋼鋼構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張某某、國內事業部總經理周某某涉嫌瀆職罪的專項審計報告》;監察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談話筆錄》;二名被告人的戶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某、周某某作為國有公司管理人員,在履行審批職責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構成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二名被告人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對被告人張某某從輕處罰,對被告人周某某減輕處罰;二名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均可從寬處理。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綜合二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認罪態度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緩刑三年。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張某某、周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張國濱
審 判 員 張 金
人民陪審員 王寶章
書 記 員 倪 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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