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61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2022-8-10)
(2022)滬0101刑初3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陳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金寨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自由職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縣,住上海市青浦區;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1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33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周建中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陳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3日零時左右,被告人陳某酒后駕駛1輛號牌為蘇A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在本市黃浦區XX路、XX路口追尾1輛號牌為京AXXXXX的小型轎車,造成其所駕車輛安全氣囊爆裂、車頭嚴重受損,對方車輛物損7.2萬元人民幣的交通事故。被告人陳某不顧接警民警的多次警告,拒絕進行呼氣式酒精測試,后被民警強制帶至醫院抽血取樣。經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檢驗,陳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30mg/mL。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對上述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事實供認不諱。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陳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陳某判處拘役4個月15日,并處罰金。
被告人陳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等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陳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四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袁偉民
書 記 員 朱 晗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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