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88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20刑初38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1975年10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潁上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系來滬務工人員,戶籍地安徽省潁上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35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8月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張欣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9月30日20時40分許,被告人朱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本區XX公路浦星公路東約50米處時,被正在執勤的民警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朱某事發時血液乙醇濃度為211mg/100ml。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朱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能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朱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被告人朱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恰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朱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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