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53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8-9)
(2022)滬0109刑初35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孫某,女,1988年12月20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程度,個體經營戶,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住上海市楊浦區。因涉嫌犯妨害公務罪于2022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5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襲警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張朦丹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孫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1月21日1時許,被告人孫某在本市虹口區XX路XX號XX樓XX,酒后因瑣事與劉某發生爭吵,該店工作人員報警后,民警張某、李某至現場處警。在民警調解糾紛過程中,孫某不聽從民警勸阻,使用言語挑釁民警并踢踹民警張某腹部一腳,案發后經鑒定張某左腹壁軟組織損傷,未構成輕微傷,后孫某被民警當場制服。
被告人孫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孫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證人張某、李某、王某、劉某、周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驗傷通知書》、調取的監控視頻,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及被告人孫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孫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襲警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襲警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孫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確有悔罪表現,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障國家機關的正常公務活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孫某犯襲警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楊鳳英
書 記 員 董旭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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