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16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8)
(2022)滬0117刑初61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景某某,男,1993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上蔡縣,XX,初中文化,農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上蔡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6年8月因犯開設賭場罪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0元。因本案于2021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6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景某某犯盜竊罪,于2022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慶立,被告人景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3月27日,被告人景某某先后至本區XX路XX號四樓良佳足浴店門口處、二樓九里鼎魚羊館內,趁無人之機,竊得快遞物品若干、電腦包一個(內含DELL牌筆記本電腦一臺、鼠標一個、鼠標墊一個)、紅米牌手機一部、辛巴赫牌啤酒七瓶、加多寶一罐。經鑒定,其中被盜DELL牌筆記本電腦(含鼠標)一臺、紅米牌手機一部、辛巴赫牌啤酒一瓶,共計價值人民幣2,556元(以下幣種同)。
2021年3月28日14時許,被告人景某某在本市奉賢區XX路XX路XX店附近被民警抓獲。到案后,被告人景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張某的陳述,證人沙某的證言,監控視頻及截圖指認材料,搜查證、搜查筆錄、清點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還物品清單及扣押物品照片指認材料,價格認定結論書,和解協議及工作情況,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景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景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景某某認罪認罰,且已取得相關被害人的諒解,可從寬處理。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景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物品,發還相應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陳 鏹
書 記 員 樊卓然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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