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05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2022-8-5)
(2022)滬0117刑初60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戴某某,男,1965年11月28日出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10年10月因犯信用卡詐騙罪被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因本案于2022年1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何煦,上海市志君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9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戴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楊建、被告人戴某某及其辯護人何煦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10月下旬至2021年12月間,被告人戴某某謊稱為被害人蔡某的兒子落戶至上海需要打點關系為由,從蔡某處騙取人民幣4萬元用于歸還個人債務及生活消費等,后在蔡某要求其退款時,被告人戴某某以各種理由拖延拒不退款。
2022年1月12日,被告人戴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戴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蔡某的陳述,證人蔣某、易某、吳某的證言,微信賬號及微信聊天記錄,微信轉賬記錄及交易明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隨案移送清單,刑事判決書,諒解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人口信息等證據予以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戴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戴某某當庭能自愿認罪,取得被害人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綜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戴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房素平
書 記 員 郭麗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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