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85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18刑初4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公訴機關以滬青檢刑訴[2022]46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本院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0年9月至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李某利用X魚平臺販賣含有淫穢視頻的U盤并以此獲利。2021年6月10日,被告人李某向在上海市青浦區的證人萬某以人民幣168元的價格銷售內含淫穢視頻的U盤1個。經鑒定,上述U盤中檢出并提取到去重視頻文件104個,經審該104部視頻文件均屬于具體描繪性行為或露骨宣揚色情的誨淫性影片。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已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168元。據此,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向他人販賣淫穢物品,應當以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其已退出違法所得,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宣告緩刑,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李某對指控事實、證據、罪名及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被告人李某簽字具結并且認罪認罰,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被告人李某的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2部予以沒收。
誡勉語:李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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