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594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8-4)
(2022)滬0116刑初59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韋某(自報),男,1985年7月5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柳邕路275號一區,現住廣西壯族自治區柳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50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歐小麗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韋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9月下旬,被告人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辦理四張銀行卡、配套U盾和一張手機卡后交給他人使用,從中獲利人民幣2.6萬元(以下幣種皆同)。經查,韋某的上述工商銀行卡、北京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馬某、常某等人被他人詐騙錢款共計52萬余元,進賬總流水共計250余萬元。
2021年10月27日,被告人韋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期間,韋某退繳違法所得2.6萬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韋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馬某、常某等人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偵破經過、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及調取的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涉案銀行賬戶信息、交易明細、戶籍信息,相關退贓憑證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他人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韋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韋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韋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在案退繳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周丹輝
書 記 員 劉佳慧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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