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607號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 (2022-8-2)
(2022)滬0117刑初60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自報楊某某,男,1990年3月23日出生,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崇陽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2020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1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1年11月因犯盜竊罪被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2022年3月27日刑滿釋放。2021年4月因盜竊違法行為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處行政拘留10日。因本案于2022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審,同年7月29日被指定居所監視居住。
公訴機關以滬松檢刑訴〔2022〕5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本院依法適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6月10日14時54分許,被告人楊某某至本區XX路XX弄海尚名都小區門口快遞貨架處,竊得被害人沈某購買的外賣一份,價值人民幣149.39元(以下幣種同)。同年6月13日11時11分許,被告人楊某某至本區XX路XX弄花園浜小區門口快遞貨架處,竊得被害人曹某購買的外賣一份,價值71.51元。同年6月14日12時27分許,被告人楊某某至本區XX路XX弄興日家園小區門口快遞貨架處,竊得被害人柳某購買的外賣一份,價值22.5元。
2022年6月14日,被告人楊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某系累犯,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認罰,可以從輕從寬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楊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楊某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楊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某未退出的違法所得,繼續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文燕
書 記 員 賴凌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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