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76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6刑初476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自報),男,1981年6月10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系個體經營者,戶籍地廣東省汕頭市龍湖區,現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1年1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時元彬,上海前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4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指派檢察員陳忠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及辯護人時元彬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12月8日6時43分許,被告人謝某飲酒后駕駛牌號為蘇AXXXXX的小型轎車,沿本區某某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興北路口東約1400米處時逆向行駛,撞到對向騎自行車的被害人金某1,造成金某1倒地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被告人謝某駕車逃離事故現場,后棄車于附近農村居民區徒步逃離。經公安機關認定,被告人謝某承擔本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
當日9時許,被告人謝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謝某已賠償被害人金某1家屬并取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金某2、李某、曹某、萬某的證言,上海楓林司法鑒定中心、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及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分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事故現場圖、事故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酒精測試單、血樣提取登記表、照片、視聽資料說明書、行車記錄儀視頻、監控視頻、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戶口簿復印件、居民死亡確認書復印件、遺體火化證明復印件、駕駛證、行駛證復印件、駕駛證信息、車輛信息、保險單復印件、偵破經過、戶籍資料,相關賠償協議、收條、刑事諒解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罪名無異議,同時認為被告人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認罰,其家屬已經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家里有未成年子女需要照顧,無前科劣跡,建議法庭對被告人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負事故全部責任,并在肇事后逃逸,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謝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謝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謝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謝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陳德鋒
審 判 員 金淑琴
人民陪審員 李 清
書 記 員 周 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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