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61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7)
(2022)滬0116刑初46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蔡某某(自報),男,1977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住上海市松江區;因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8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經報請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轄。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姜國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期間,被告人蔡某某通過微信建立聊天群,并利用“嘟嘟松江”APP內親友圈功能,制定賭博規則,組織他人賭博,并向大贏家收取臺費,共計收取臺費人民幣2萬余元。
2021年9月13日,被告人蔡某某被民警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蔡某某退出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黃某、江某、吳某的證言以及簽字確認的照片,公安機關制作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偵破經過及調取的微信交易記錄、人口信息,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的歷次供述及其簽字確認的照片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某有退贓表現,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綜合本案的事實、情節及被告人蔡某某的認罪悔罪態度,可對其適用緩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蔡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作案工具及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朱紀紅
審 判 員 朱 敏
人民陪審員 李 丹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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