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51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20刑初35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男,1986年3月19日出生于江蘇省睢寧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江蘇省睢寧縣。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審。
公訴機關以滬奉檢刑訴(2022)3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刑事認罪認罰案件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2月5日20時0分許,被告人袁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CXXXXX的小型轎車行駛至本區XX公路新奉公路西約70米處時遇交警設卡查車,被告人袁某未停車接受檢查,駕車駛離現場,后被告人袁某駕車行駛至本區XX路XX路北約1米處時發生單車事故,致道路設施損壞。經鑒定,被告人袁某案發時血液乙醇濃度為203mg/100ml。
案發后,被告人袁某已賠償道路設施損失共計人民幣34576元。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坦白情節,能自愿認罪認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被告人袁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顯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袁某有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從重處罰。被告人有坦白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本案物損已賠償,可酌情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恰當,本院予以采納。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袁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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