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302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20刑初30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男,1991年6月29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系上海央薺新能源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暫住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尋釁滋事犯罪,于2022年3月7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31日20時許,被告人謝某駕駛牌號為豫KXXXXX3的五菱面包車在本市奉賢區XX鎮XX路XX弄XX苑XX小區門口,因門口道閘未升起為泄私憤遂駕駛車輛任意損毀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褚家華苑管理處的防穿越道閘。經估價,防穿越道閘被損價格人民幣8100元。
2022年3月7日,被告人謝某接公安機關電話后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被害單位上海XX有限公司褚家華苑管理處出具的情況說明,證人陳某、王某的證言,現場監控視頻,上海市奉賢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公安機關制作并出具的案發經過及辨認筆錄及照片,被害單位出具的諒解協議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任意損毀公私財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尋釁滋事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采納。被告人謝某有自首情節,又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輕、從寬處罰。案發后,被告人謝某已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9855元并獲得諒解,可以酌情從輕處罰。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謝某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宣告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謝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邱建安
書 記 員 盛 晨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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