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71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20刑初271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何某,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技校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行為,于2007年1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行政拘留5日;因吸毒行為,于2012年5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處行政拘留3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犯罪,于2022年2月9日被刑事拘留,2022年3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奉賢區看守所。
辯護人金美霞,上海安宸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2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并建議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本院受理后,發現有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情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2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王彩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何某及由上海市奉賢區XX中心指派的上海安宸律師事務所金美霞律師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6月起,被告人何某建立“天亮”微信聊天群,組織群內賭博人員顧某、劉某、商某等人在“哈靈麻將”APP內進行賭博并從中抽頭漁利。經查,上述微信群內賭資達人民幣170萬余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何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顧某、劉某、商某的證言,賭博界面截圖,微信交易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辨認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何某以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本院在量刑時一并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劣跡情況等,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為嚴肅國家法制,確保社會管理秩序,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三、隨案移送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裴孫英
審 判 員 朱 秦
人民陪審員 張娟維
書 記 員 吳佳玥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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