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423號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6)
(2022)滬0118刑初42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4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金志軍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qū)人民檢察院指控,2022年1月22日20時許,被告人李某在上海市青浦區(qū)XX鎮(zhèn)XX路XX號XX店用餐時,因瑣事與面店老板被害人徐某發(fā)生口角進而引發(fā)沖突,被告人李某用凳子將被害人徐某手部砸傷,被害人徐某將被告人李某眼部打傷。經(jīng)鑒定,徐某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評定為輕傷二級,右手中指遠節(jié)撕脫骨折,評定為輕微傷;李某左眼部挫傷,評定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李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及辨認筆錄、被害人徐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證人高某、仇某、劉某的證言筆錄,抓獲經(jīng)過、工作情況,人口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予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屬如實供述罪行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身體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zhí)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黃 婕
書 記 員 吳悅康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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