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957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15刑初95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葉某,男,1993年5月2日出生于湖北省黃岡市,XX,大學肄業,無固定職業,戶籍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2019年11月因尋釁滋事行為被處行政拘留五日;2020年12月因犯走私毒品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7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葉某犯走私毒品罪,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沈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葉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9年3、4月份開始,被告人葉某通過網絡發布售賣含有二甲基色胺成分的植物原料(俗稱“死藤水”)的信息。2020年8月,葉某通過微信與倪某聯系,向對方售賣“死藤水”,并通過支付寶收取對方轉賬人民幣900元。收款后葉某從國外網站訂購價值約280元的“死藤水”植物原料,并將倪某提供的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弄XX苑門衛室地址作為收貨地址。2020年9月10日,倪某在上址收到從國外寄送的快遞包裹,被民警查獲,快遞內有4包植物葉狀物。經鑒定,被查獲的植物葉狀物中檢出二甲基色胺成分,屬第一類精神藥品。
2022年2月14日,被告人葉某被公安民警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倪某的證言、物流信息截圖、微信聊天記錄截圖、支付寶交易截圖、國際包裹照片、涉案植物照片、稱重記錄、證據保全決定書、證據保全清單、收繳毒品清單、取樣照片、取樣筆錄、上海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檢驗報告、受案登記表、案發經過、抓獲經過、全國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決書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葉某明知是毒品而通過郵寄的方式走私入境并向他人出售,其行為已構成走私毒品罪。葉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從寬處罰。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打擊毒品犯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葉某犯走私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4日起至2022年8月13日止。)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李俊英
書 記 員 楊敏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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