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219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09刑初21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韓某,男,1984年5月22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本市浦東新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趙雪華、胡燕艷,上海華公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王某,男,1982年12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專文化程度,上海羅斯福餐廳廚師,戶籍所在地本市青浦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羅某,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高中文化程度,上海華爾道夫酒店廚師,戶籍所在地本市靜安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0日被羈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趙某,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于上海市,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北外灘派出所社保隊員,戶籍所在地本市虹口區,暫住本市虹口區。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21年10月3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9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韓某、王某、羅某、趙某犯尋釁滋事罪,于2022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
因該案出現法定無法正常審理的情形,本院于2022年4月1日以(2022)滬0109刑初219號刑事裁定,對本案決定中止審理。
經查,本案中止審理的原因已消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復審理。
審 判 員 吳 鵬
書 記 員 闞 穎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