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49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06刑初249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臨泉縣,XX,小學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臨泉縣。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2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執行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劉文雪,上海市商惠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1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故意傷害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XXX,于2022年7月2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劉文雪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0年8月4日21時許,被告人劉某酒后在本市靜安區XX路XX號崗亭內,因瑣事與被害人馬某發生爭執。后劉某掌摑、踢踹馬某,并揮拳擊打其胸部致其肋骨受傷。經鑒定,馬某遭外力作用致右側第7前肋,左側第4-6肋骨折,其損傷程度構成輕傷二級。
2022年2月2日,公安人員在被告人劉某戶籍地將其抓獲。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對上述事實作了如實供述,并在審查起訴階段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法庭審理階段,被告人劉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馬某錢款人民幣2萬元,取得諒解。
公訴機關當庭變更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七個月。
上述事實,被告人劉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馬某的陳述,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芷江西路派出所出具的驗傷通知書,上海潤家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工作說明,賠償協議,被告人劉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應予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認罪認罰,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劉某家屬代為賠償了被害人損失并獲得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劉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2日起至2022年9月1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羅 宏
審 判 員 顧正仰
人民陪審員 李穎越
書 記 員 張 萌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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