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87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2022-7-26)
(2022)滬0104刑初28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9月1日生,XX族,高中肄業,中建三局有限公司員工,戶籍地湖北省崇陽縣,暫住湖北省咸寧市咸安區。2021年3月11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3月4日經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19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康慧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將其名下三個銀行賬戶(中國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7552、中信銀行卡號:XXXXXXXXXXXX0585、工商銀行卡號:XXXXXXXXXXXXXXX7877)及手機卡、U盾等出售給他人,后被用于網絡詐騙犯罪。經查,上述銀行賬戶于2021年1月至2月期間流入的資金達人民幣100余萬元。期間,王某發覺上述工商銀行賬戶有資金流入,遂于2021年1月29日從該賬戶取現人民幣1.3萬余元,后將該賬戶注銷。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基本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之規定,應當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追究其數罪并罰的刑事責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以盜竊罪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數罪并罰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王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王某認罪認罰并簽字具結。辯護人提出,王某系初犯、偶犯,因法律意識淡薄將個人名下銀行賬戶出售給他人使用,又因一時糊涂實施了盜竊行為,但其主觀惡性較小,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繳納罰金保證金,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建議法院對其予以從寬處理并宣告緩刑。
經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一致。審理中,被告人王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19,000元,并主動繳納罰金保證金人民幣6,000元。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證人顧某、張某等的證言、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交易明細、公安部反詐平臺信息、工作情況等書證,證明被告人王某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事實。
2.工作情況、公安部反詐平臺信息及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明被告人王某實施盜竊的犯罪事實。
3.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等書證,證明本案案發經過、被告人王某的到案經過。
4.被告人王某的供述,證明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上述證據均經庭審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犯罪提供幫助,情節嚴重;又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分別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盜竊罪,應予數罪并罰。經查,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積極配合司法機關調查,自愿認罪認罰,對于查明案件事實具有重要意義;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王某主動退繳違法所得,自愿繳納罰金保證金,認罪悔罪態度誠懇,對此應予以積極評價。根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及其到案后的認罪悔罪態度,辯護人提出緩刑的量刑建議,檢察機關并無異議,本院亦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退繳的違法所得發還被害人。
王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蔣 驊
書 記 員 黃姣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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