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3刑初364號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13刑初36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戢某某,綽號“阿yuan”,女,1969年3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在湖北省武漢市,暫住上海市寶山區。2006年5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處行政拘留五日;2018年3月因賭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處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22年1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寶山區看守所。
辯護人莊煒萍,上海匯創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寶檢刑訴(2022)36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于2022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徐暘彪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戢某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21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戢某某伙同同案犯羅某1、羅某2、楊某(均另案處理)等人在上海市寶山區XX環XX路附近、塘祁路近桃浦水閘附近等綠化帶內開設“二八杠”賭場(夜場)招攬賭客參賭,并通過收取“莊分”牟利,期間,被告人戢某某直接參與三天開設賭場。待該夜場賭場結束后,戢某某又組織喬建強、王守建(均另案處理)等人在上址繼續開設“二八杠”賭場(子夜場)招攬賭客參賭,并通過收取“莊分”牟利。
2022年1月11日12時許,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民警在上海市寶山區XX路XX弄XX號XX室內抓獲被告人戢某某。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戢某某家屬代為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上述事實,被告人戢某某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同案犯羅某1、羅某2、蔡某、楊某、趙某的供述;證人王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行政拘留執行通知書》;上海市公安局寶山分局《戶籍信息》《工作情況》;被告人戢某某的供述及辨認筆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戢某某結伙他人,以非法牟利為目的,開設賭場,其行為已構成開設賭場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戢某某當庭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且積極退繳違法所得,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戢某某犯開設賭場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罰金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戢某某退出的違法所得依法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項群軍
審 判 員 楊 婷
人民陪審員 張 夏
書 記 員 劉 響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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