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4刑初294號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04刑初29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X月X日出生,XX族,初中文化,無固定職業,住湖南省寧遠縣。2021年5月17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徐匯分局取保候審,2022年4月26日因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由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取保候審。
辯護人康慧,上海市嘉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徐匯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徐檢刑訴(2022)20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同年7月18日立案,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戴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徐匯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自己名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中國銀行賬戶,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金額達人民幣20萬余元。
2021年5月17日,被告人李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定被告人李某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李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李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系從犯,應當減輕處罰。李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的刑事處罰。提請依法審判。
被告人李某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證據及罪名均無異議,且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
審理中,被告人李某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保證金共計人民幣10,400元。
本院認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為他人接收、轉移贓款提供幫助,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情節嚴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鑒于被告人李某系從犯,在本案中具有坦白等相應情節,且在開庭審理中本院亦查明被告人系自愿認罪認罰并知曉法律后果,在律師的見證下與公訴機關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并就量刑建議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本院予以確認。審理期間,被告人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并預繳罰金保證金。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李某:在社區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社區矯正機構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趙擁軍
書 記 員 邱宗軻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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