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1刑初303號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法院 (2022-7-25)
(2022)滬0101刑初30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姚某,曾用名姚某,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于甘肅省鎮原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住陜西省咸陽市秦都區。2018年9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因本案于2022年2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8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黃浦區看守所。
辯護人毛聞博,上海市君和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黃檢刑訴(2022)27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實行獨任審判,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黃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志鋆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姚某、上海市黃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毛聞博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姚某于2021年12月,在明知可能被用于信息網絡犯罪的情況下,仍將其名下一張中國農業銀行卡及綁定銀行賬戶的手機卡、U盾、身份證照片非法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2021年12月,楊某等多人先后被他人實施電信網絡詐騙,其中涉案贓款共計人民幣170余萬元,系通過姚某上述銀行賬戶收款轉賬。
2022年2月11日,被告人姚某接公安民警電話通知后自行至公安機關投案。到案后,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姚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應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姚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姚某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對姚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公訴機關提交了涉案銀行賬戶開戶信息資料及交易流水、證人楊某等人的報案筆錄及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交易明細、微信聊天截圖、抓獲經過、被告人姚某的供述等證據證實。
被告人姚某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姚某認罪認罰,應從寬處理;姚某并非本案的組織者,本人也未實施轉賬等具體操作行為,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有限;姚某系自首;建議對姚某從輕處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姚某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姚某系自首,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辯護人要求對姚某從輕處罰的意見,本院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姚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11日起至2022年11月10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蘇 瓊
書 記 員 盧 超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