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7刑初552號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17刑初55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包某,男,1989年7月8日出生,XX,初中文化,個體經(jīng)營,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安慶市岳西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因本案于2021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以滬松檢刑訴〔2022〕54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包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徐李莉,被告人包某到庭參加了訴訟,F(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11月10日,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可以幫被害人吳某女兒托關系就讀安慶一中的事實,騙取被害人吳某人民幣10,300元,后被告人包某將上述錢款用于個人使用。
2021年12月23日,被告人包某被公安機關抓獲,次日,其向被害人吳某退還全部贓款并獲得諒解,且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實,被告人包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吳某的陳述及辨認筆錄,支付寶交易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扣押筆錄、發(fā)還清單及照片,諒解書,案發(fā)經(jīng)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包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包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包某自愿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罰。綜上,根據(jù)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包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已繳納)。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王美娟
書 記 員 顧霞飛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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