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92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06刑初29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胡某,男,1998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阜陽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陽市潁州區。因本案于2022年2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部)。
辯護人馬政鵬、孫君,上海市明倫(蘇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5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胡某及辯護人孫君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被告人胡某為牟利,將其名下的中國銀行卡、銀行卡密碼及手機等提供給他人使用。經查實,胡某的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接收電信網絡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86萬余元,涉及被騙人員12人。
2022年2月8日,被告人胡某被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建議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被告人胡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胡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王某、初某、康某等人的證言筆錄,相關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銀行流水,公安機關出具的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胡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2年8月7日止;罰金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繳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顧正仰
書 記 員 龔 正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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