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85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22)
(2022)滬0106刑初28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袁某,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綏寧縣,XX,大專文化,,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陽市綏寧縣,住湖南省長沙市長沙縣。因本案于2021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審,2022年3月7日被繼續取保候審。
辯護人甘玉英,上海川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4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阮曉宇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袁某及辯護人甘玉英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劉某、聶某等人(已判刑)經共謀,自2019年7月起,租賃湖南省長沙市XX大廈XX座XX室場地,以長沙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等名義實施“投資詐騙”活動,即雇傭并指使業務員撒網式撥打電話,冒充知名證券公司員工向客戶虛假薦股、并進一步誘騙客戶添加微信后加入“薦股群”。一旦達到入群人數目標,劉某、聶某等人即將該“薦股群”交付給上家,并由上家在群內進一步以虛擬幣投資等為餌誘使客戶下載指定的APP并充值投資,后采用關閉取現通道、關閉APP平臺等手法非法占有客戶錢款。至案發,XX公司業務員共撥打詐騙電話18萬余人次。
被告人袁某受劉某、聶某雇傭,于2019年7月至案發期間在XX公司負責招募員工、將電話號碼分發給業務員用于撥打詐騙電話、統計業務員的業績等。經核查,袁某的違法所得為人民幣21,413元。
2021年3月11日,被告人袁某經公安人員電話聯系后主動投案,其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在審查起訴期間退繳了全部違法所得。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袁某具有從犯、未遂、自首的情節,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三年,適用緩刑,并處罰金。
被告人袁某對量刑建議沒有異議且簽字具結。
上述事實及量刑建議,被告人袁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不持異議,且有同案犯劉某、聶某、何某等人的供述,公安機關調取、出具的立案決定書、工資表、抓獲經過、情況說明,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實施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袁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責令退賠。
袁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長 陶琛怡
審 判 員 高 欣
人民陪審員 孫詠梅
書 記 員 包夢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