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733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7-14)
(2022)滬0115刑初733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1977年12月25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縣,漢族,初中文化,貨車司機,戶籍地江西省南昌縣。因本案于2021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4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劉極軍,上海秦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538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梁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馮霜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梁某及其辯護人劉極軍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10月19日19時許,被告人梁某駕駛牌號為贛MXXXXX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在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XX號廠區內卸完貨后,在倒車時因疏忽大意,將被害人李某擠壓在車尾與卸貨平臺之間,后被害人李某被送至醫院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學鑒定,被害人李某符合遭車輛撞擊擠壓致頭、胸部損傷死亡,可以排除贛MXXXXX解放牌重型半掛車因機械原因而誘發事故的可能性。
案發后,被告人梁某主動打電話報警,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案發后,被告人梁某家屬代為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被害人家屬對被告人梁某表示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梁某在庭審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張某的證言、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受證據清單及監控視頻錄像內容、公安機關出具的車輛信息、說明、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發還物品清單及被告人梁某的駕駛證信息、證人徐某的證言、居民死亡醫學證明、司法鑒定科學技術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報警記錄、常住人口信息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梁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人死亡,情節較輕,其行為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梁某有自首情節并認罪認罰,依法減輕處罰。鑒于在案發后,被告人梁某在家屬的幫助下能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的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的諒解,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要求對被告人梁某從輕處罰的相關辯護意見,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被告人梁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丁文豪
書 記 員 譚奕軒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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