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7101刑初86號
——上海鐵路運輸法院(2022-7-13)
(2022)滬7101刑初86號
公訴機關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
被告人XXX,女,1962年10月1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小學文化程度,個體經營者,戶籍所在地上海市金山區,暫住上海市金山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30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以滬鐵檢刑訴(2022)9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X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7月4日受理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鐵路運輸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溫雅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XXX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XXX為謀取非法利益,在其經營的上海市金山區XX路XX市場XX號攤位內,使用“黃粉”兌水制成“黃水”稀釋液對小黃魚進行涂抹染色并對外銷售,后被公安機關當場查獲,扣押染色“小黃魚”4.26公斤、“黃水”0.485公斤。經檢測,上述扣押的染色“小黃魚”、“黃水”中均檢出“堿性橙II”成分。
2022年1月30日,被告人XXX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其到案后如實供述相關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提交了證人湯某、吳某、蔡某、王某的證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刑事攝影件、抓獲經過,檢驗檢測報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證據證實上述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XXX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XXX有期徒刑六個月,XXX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被告人XXX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證據與公訴機關的指控一致。
本院認為,被告人XXX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X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XXX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XXX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XXX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XXX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查獲的有毒、有害食品及供犯罪所用的被告人財物予以沒收。
XXX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曹 霞
書 記 員 管曉婷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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