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80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16刑初4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吳某某(自報),男,1979年10月6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小學文化,個體駕駛員,戶籍所在地安徽省潁上縣,暫住本區;因本案于2021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宓周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21年4月14日14時51分許,被告人吳某某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重型自卸貨車沿上海市金山區天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浦衛公路向東實施右轉彎過程中,恰遇被害人徐某1駕駛電動自行車沿天華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此,雙方發生碰撞,致徐某1當場死亡、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警支隊認定,被告人吳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后,被告人吳某某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待,到案后如實供述了案件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認罪認罰,且有證人徐某2的證言及提供的戶籍資料、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被告人吳某某的供述及提供的賠償協議書、諒解書、收條,公安機關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聲像資料提取登記表、視聽資料說明書、相關視聽資料、呼吸式酒精測試單、抓獲經過、偵破經過、110受理登記表及公安機關調取的民事判決書、執行筆錄、駕駛證、車輛信息資料、車輛保險單、戶籍資料等證據所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吳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全部責任,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吳某某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吳某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吳某某積極賠償被害人家屬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吳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敏
書 記 員 包雪怡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