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9刑初325號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 (2022-7-12)
(2022)滬0109刑初32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謝某,女,1988年9月24日出生于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初中文化程度,無業,戶籍所在地湖北省黃岡市蘄春縣,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因涉嫌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以滬虹檢刑訴〔2022〕20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于2022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院傅偉琴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謝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2年1月起,被告人謝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提供其名下卡號為XXXXXXXXXXXX9642及其父親謝某卡號為XXXXXXXXXXXX2991的湖北省農村信用社銀行賬戶用于幫助他人轉移資金并操作轉賬,從中收取好處費共計人民幣14,000元左右。被害人陳某因被詐騙,于同年2月9日在本市虹口區分兩筆將共計人民幣20,000元分別轉入謝某和謝某的銀行賬戶內。
2022年2月23日,被告人謝某在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XX城XX棟XX單元XX室被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后被告人謝某的家屬代為退賠人民幣2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諒解。
以上事實,被告人謝某在開庭審理中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某的陳述及提供的聊天記錄截圖、《收據》,證人王某的證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發經過》《受案登記表》《搜查筆錄》《扣押筆錄》《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調取的銀行交易明細、謝某的聊天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謝某明知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掩飾、隱瞞,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謝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繳全部贓款,能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對于公訴機關提出的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為維護社會秩序,保護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謝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二、追繳違法所得連同扣押的犯罪工具一并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施月玲
書 記 員 王錚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images/law1.gif)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