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55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2022-7-12)
(2022)滬0106刑初255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男,1984年3月25日出生于安徽省宣州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因本案于2022年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看守所(北片)。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上海市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17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銀剛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劉某及其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1年12月初,被告人劉某將其名下3張銀行卡(工商銀行卡、交通銀行卡、農業銀行卡各一張)、支付寶和微信帳戶等提供給他人使用,并收取好處費。經查,被告人劉某所提供的上述銀行卡被用于支付結算電信網絡詐騙贓款共計人民幣84萬余元,所涉被騙人員達17人。
2021年12月31日,被告人劉某被公安人員抓獲,其到案初期未如實供述,后在審查起訴階段如實供述了上述基本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劉某具有如實供述情節,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
被告人劉某對量刑建議無異議并簽字具結。
以上事實,被告人劉某及辯護人在庭審中均無異議,且有證人呂某、張某、梁某等人的證言、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手機截圖、司法鑒定意見書、抓獲經過和被告人供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劉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劉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自愿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劉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2月31日至2022年7月30日止。罰金應于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向本院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謝文娟
書 記 員 鄭 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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