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8刑初308號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法院 (2022-7-7)
(2022)滬0118刑初30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柳某某,男,199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中專文化程度,系務工人員,戶籍所在地甘肅省莊浪縣。2021年11月3日因涉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取保候審。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青檢刑訴[2022]29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葉怡沁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青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1年7月期間,被告人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將自己名下的7張銀行卡及關聯手機交給他人使用,并收取好處費。經查證,柳某某名下的上述招商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5439)、中國民生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3004)、交通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113)、中國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2024)、上海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9829)、中信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1830)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卡(卡號:XXXXXXXXXXXXXXX6710)被用于接受、轉移時某某等11人被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2萬余元。其中,交通銀行卡、中國民生銀行卡系在上海市青浦區辦理。
另查明,2021年11月3日,被告人柳某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審理中,被告人柳某某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2,7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柳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其供述筆錄、證人時某某、王某某、石某某、張某某、喬某某、李某某、殷某某、胡某某、陳某某、趙某某的證言筆錄、協助查詢財產通知書、銀行明細清單,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物品照片、銀行卡,工作情況,戶籍信息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查證屬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柳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柳某某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其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柳某某退出與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柳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認定其系自首的公訴意見正確,且量刑建議適當,本院予以確認。為維護社會管理秩序,保護公私財產不受侵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已繳納。)
二、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2,700元、作案工具銀行卡5張均予以沒收。
誡勉語:柳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段美玲
夏 琦 賢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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