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06刑初244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2022-7-6)
(2022)滬0106刑初244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54年12月4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退休,戶籍所在地上海市楊浦區,暫住上海市寶山區。1982年4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1994年因賭博行為被處勞動教養二年。因本案于2021年3月23日被取保候審。
辯護人施意霖,上海市海之純律師事務所律師,系靜安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靜檢刑訴〔2022〕21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馬燁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某及辯護人施意霖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系被害人劉某前妻的父親,二人因劉某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問題產生矛盾。2021年3月22日12時30分許,犯罪嫌疑人徐某某至本市靜安區XX路XX弄12號門口,在被害人停放白色榮威轎車處,用隨手撿拾的鐵棍、磚頭將被害人車輛周身、前擋風玻璃、雙側后視鏡等處砸壞。經鑒定造成物損人民幣8,738元。被害人當日報案。
被告人徐某某當日主動至派出所投案自首,其到案后對自己砸壞被害人車輛的事實供認不諱。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被告人徐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罪名、量刑建議均沒有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
上述事實,有被害人劉某的陳述筆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接報回執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抓獲經過》,上海市靜安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價格認定結論書》《接受證據清單》,小區監控錄像、被告人徐某某簽字確認的車輛損壞照片,機動車駕駛證、行駛證照片,注冊登記機動車信息,被告人徐某某的供述筆錄、前科材料及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應予懲處。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節及建議適當,應予采納。辯護人關于被告人徐某某自首等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毀壞財物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五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徐某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審 判 員 陶琛怡
書 記 員 陳逍炫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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