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580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22-6-29)
(2022)滬0115刑初580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馬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于上海市,XX,大專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住上海市奉賢區。2021年12月7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月13日被逮捕。后于同年3月1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辯護人羅鴻濤,上海濟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人楊某,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于上海市,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上海市浦東新區,現住上海市浦東新區。2021年11月16日因涉嫌開設賭場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取保候審。
辯護人白云澤,上海濟銘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40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馬某、楊某犯賭博罪,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強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馬某及其辯護人羅鴻濤、被告人楊某及其辯護人白云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曾因疫情防控中止審理,后恢復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2020年7月起,被告人馬某伙同楊某以營利為目的,由馬某提供網絡賭球賬號、密碼,由楊某在本區XX路XX號XX室等地接受葉某、唐某、陸某、吳某、闞某等人的投注,并通過抽取碼量返利獲利。經查證,涉案賭資累計達人民幣27萬余元。
2021年11月16日,被告人楊某被抓獲到案;同年12月7日,被告人馬某被抓獲到案,其二人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被告人馬某、楊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經庭審質證屬實的證人葉某、唐某、陸某、吳某、闞某的證言,相關辨認筆錄,相關微信賬戶信息、聊天、轉賬記錄、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提供的工作情況、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扣押清單、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行政處罰決定書、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受案登記表、案發及抓獲經過、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出具的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馬某、楊某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其行為均已構成賭博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馬某、楊某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馬某、楊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馬某、楊某被抓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并從寬處理。鑒于二名被告人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退賠自述的違法所得,酌情從輕處罰,辯護人的相關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馬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被告人楊某犯賭博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退賠在案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沒收。
馬某、楊某回到社會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公安、社區矯正等部門的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陸 瑋
書 記 員 趙舒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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