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5刑初382號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5刑初382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徐某,男,1990年4月11日生,XX,初中文化,無業,戶籍地遼寧省鞍山市鐵西區。因本案于2021年10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現羈押于上海市浦東新區看守所。
辯護人郭成虎,上海三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浦檢刑訴〔2022〕21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因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需要,致使案件在較長的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本院于2022年3月8日裁定中止審理。后于2022年6月23日裁定恢復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并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傅慧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徐某及其辯護人郭成虎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20年12月至2021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與被害人徐某交往期間,以其母親生病住院、病逝及本人生病住院等理由,騙取被害人徐某共計人民幣10.7萬余元,后用于個人消費。
2021年10月18日,被告人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以上事實,被告人徐某及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并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陳述、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及扣押筆錄、戶籍資料、案發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公訴機關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認罪認罰,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0月18日起至2025年4月17日止。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繳納。)
二、違法所得予以追繳或責令退賠后發還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于 淼
人民陪審員 沈喆平
人民陪審員 鄒瑞峰
書 記 員 秦慧嫻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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