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0刑初91號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2022-6-28)
(2022)滬0110刑初91號
公訴機關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男,1989年2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沅陵縣,XX,戶籍在湖南省沅陵縣。因涉嫌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拘傳,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取保候審,2021年9月28日被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暨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健,上海金滬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以滬楊檢刑訴(2022)7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同年1月24日以滬楊檢刑附民公訴(2022)1號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書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經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于2021年7月16日公告了案件相關情況,公告期內未有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民事公益訴訟。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決定將本案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合并審理。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群、侯倩倩出庭履行職務,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上海市楊浦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辯護人暨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健到庭參加訴訟。在審理期間,因受新型冠狀病毒疫情影響,依法對本案中止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間,被告人向某通過QQ號“6427556”、微信號“tengjing52”“ugfdhyfh”分別向居住在本市浦東新區的白某(微信昵稱“bgh”、微信號“whitebai1224”,已判刑)、QQ號“1203313789”、微信號“xiaoliuge456”“solomon0002020”“tao1130372792”“pilipalabangbang123”“ZPAZXY77777”“Appeal-Max”“jl348989168”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文件名為“嘉興3098副本.xlsx”“北京.xls”“濟寧500.xlsx”“濟寧84.xlsx”“烏魯木齊2000.xlsx”“5月763.xlsx”“611.xlsx”“濟南20年3月給拒.xlsx”“房低100.xlsx”“徐州20年3936.xlsx”“19年徐州普惠7452.xlsx”“20年徐州普惠6883.xlsx”“19年徐州6422.xlsx”“杭州50.xlsx”“杭州補.xlsx”等文件。經鑒定,上述經手機號碼去重等,檢出包含姓名、電話號碼、地址等公民個人信息的記錄共計1萬余條。
2020年9月11日,被告人向某被民警抓獲,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人當庭發表公訴意見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應當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向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認罪認罰,并退出違法所得,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向某有期徒刑八個月以上、十個月以下,并處罰金,并適用緩刑。
被告人向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表異議,自愿認罪認罰,且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下同)6,210元。
辯護人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不表異議,并認為被告人向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積極退出違法所得,且是初犯、偶犯,請求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在履行審查批捕職責中發現上述事實,并查明向某出售公民個人信息獲利6,210元,認為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請求判令:1.向某在國家級新聞媒體正義網(www.jcrb.com)上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2.向某按照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人民幣6,210元。
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不表異議,且另行預交6,210元用于繳納賠償款。
委托訴訟代理人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不表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被告人暨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通過QQ號“6427556”、微信號“tengjing52”“ugfdhyfh”分別向居住在本市浦東新區的白某(微信昵稱“bgh”、微信號“whitebai1224”,已判刑)及QQ號“1203313789”、微信號“xiaoliuge456”“solomon0002020”“tao1130372792”“pilipalabangbang123”“ZPAZXY77777”“Appeal-Max”“jl348989168”等人出售或非法提供文件名為“嘉興3098副本.xlsx”“北京.xls”“濟寧500.xlsx”“濟寧84.xlsx”“烏魯木齊2000.xlsx”“5月763.xlsx”“611.xlsx”“濟南20年3月給拒.xlsx”“房低100.xlsx”“徐州20年3936.xlsx”“19年徐州普惠7452.xlsx”“20年徐州普惠6883.xlsx”“19年徐州6422.xlsx”“杭州50.xlsx”“杭州補.xlsx”等含有姓名、手機號碼、地址等公民個人信息的文件,并獲利6,210元。經鑒定,上述文件經手機號碼去重等,從中檢出公民個人信息記錄共計1
萬余條。
2020年9月11日,民警抓獲向某,并查獲其用于聯系出售、非法提供及儲存公民個人信息的手機一部。
上述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確認的涉案人員白某的供述,上海市公安局楊浦分局搜查筆錄、扣押清單、扣押筆錄、提取筆錄、提取電子數據清單,微信聊天記錄、轉賬記錄、QQ聊天記錄、支付寶支付記錄等手機截圖照片,上海XX有限公司計算機司法鑒定所、上海弘連電子數據司法鑒定所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工作情況記錄,訴前公告,銀行轉賬記錄截圖,被告人向某的供述、辨認照片、確認的交易明細表等證據證實,足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向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對被告人向某依法應予處罰。被告人向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全部違法所得,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向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公訴機關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的行為已經侵害不特定公民的隱私權,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訴訟請求符合相關法律規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為嚴肅國法,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權益,保護社會公共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201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一十一條,200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條第一款,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及第二款,第二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向某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罰金人民幣七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自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繳納。)
向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210元及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均予沒收;
三、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在正義網(www.jcrb.com)上對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公開賠禮道歉(賠禮道歉內容須經本院審核);
四、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被告向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按照其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獲利賠償人民幣6,210元(已履行完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韓 磊
審 判 員 嚴亦賈
人民陪審員 陸金芳
書 記 員 李蕓蕓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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