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20刑初277號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滬0120刑初277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張某,男,1993年9月5日出生于上海市奉賢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漢族,大專文化,系務工人員,戶籍地上海市奉賢區。因涉嫌危險駕駛犯罪,于2021年6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賢分局取保候審,于2022年6月13日被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辯護人俞健,上海道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以滬奉檢刑訴〔2022〕229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實行獨任審判,于2022年6月2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官廉敬武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俞健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21年6月8日0時40分許,被告人張某酒后駕駛牌號為滬DXXXXX的小型汽車行駛至本市奉賢區XX鎮XX路、XX路西約60米XX停車場出口時,與前方錢某駕駛的牌號為滬EXXXXX的小型汽車發生追尾事故,后被告人張某乘坐其他車輛離開現場。經鑒定,被告人張某案發時血樣內乙醇濃度為2.34mg/mL。
案發后,被告人張某經民警電話通知主動至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告人張某已賠償事故相對方經濟損失并獲得諒解。
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證人錢某、羅某的證言,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出具的法醫毒物化學司法鑒定意見書,公安機關出具的案發經過、抓獲經過、鑒定意見通知書、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情況說明、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辨認筆錄,諒解書、微信轉賬交易記錄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張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危險駕駛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有自首情節,依法可以從輕處罰,亦能自愿認罪認罰,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被告人張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認罪悔罪態度等,本院在量刑時一并予以考慮。為嚴肅國家法制,維護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確保交通運輸的公共安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張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罰金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繳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朱 秦
吳 佳 玥 書記員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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