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滬0116刑初448號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法院 (2022-6-27)
(2022)滬0116刑初448號
公訴機關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錢某(自報),女,1985年9月19日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XXXXXXXXXXX,XX,大學文化,無業,戶籍地安徽省桐城市,住本市閔行區。
辯護人曾鈞泓,上海靖予霖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以滬金檢刑訴[2022]354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錢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區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趙文華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錢某及辯護人曾鈞泓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2015年,被告人錢某(已判決)注冊成立上海XX有限公司XX(以下簡稱“XX公司”,已判決)并進行經營。XX公司開發用于對接MT4/MT5等外匯交易軟件的CRM客戶管理系統,并對外出租、日常維護,為從事外匯期貨交易的平臺提供包括會員注冊、資金結算、匯率、杠桿修改等功能。
2015年年底開始,被告人錢某擔任XX公司銷售人員,負責對外出租XX公司上述CRM系統,2020年4月起擔任公司代理銷售主管。2020年6月至同年9月,被告人錢某在任職期間,明知他人從事信息網絡犯罪,仍向包細杭、楊某(均已判決)等人出租上述CRM系統,供包細杭、楊某非法搭建的“CTOP”、“圣元環球”平臺使用,XX公司從中獲利人民幣9萬余元。經查,“CTOP”、“圣元環球”平臺以虛假外匯交易的方式實施網絡詐騙犯罪活動。
2021年4月27日,被告人錢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退繳個人違法所得人民幣2,00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錢某在庭審中亦無異議,且認罪認罰,并有證人陳某1、陳某2、張某1、張某2、吳某、徐某、楊某等人的證言,同案犯萬某、錢某的供述,公安機關調取的Skype軟件聊天記錄、手機聊天截圖、銷售業績表、任職證明、調取證據通知書、戶籍資料及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筆錄及清單、刑事判決書、到案經過,公訴機關出具的扣押決定書、扣押財物、文件清單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被告人的辯護人對起訴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均無異議,并認為錢某代理銷售主管一職,工資低于其他部門主管,涉案犯罪平臺系萬某的客戶,錢某未從中拿取提成,地位作用相對較輕,到案后如實供述,并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其系懷孕婦女,預產期已臨近。綜上,建議對錢某從寬處理并適用緩刑。
本院認為,被告人錢某作為XX公司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活動,仍為其提供互聯網接入、日常維護等技術支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錢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某認罪認罰,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錢某積極退繳違法所得,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錢某有悔罪表現,結合其犯罪情節,可以適用緩刑。辯護人提出的相關量刑建議,本院予以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錢某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緩刑考驗期限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罰金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內繳納。)
錢某回到社區后,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勞動,做一名有益社會的公民。
二、被告人退繳的違法所得及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機一部均予以沒收。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員 沈 磊
書 記 員 張潔卿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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